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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温州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时间:2023-04-23 来源:市残联 字号:[ ]

为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大局,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服务质量,向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将2023年审核、征收中的若干问题整理如下:

1、今年审核及征收工作的起止时间?

审核自4月1日起至 6月30日;征收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 

2、我市现在执行的主要是哪一个文件?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包括?

上一年度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5、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7、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认定。

(1) 网上审核:用人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可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自助申报,申报完成待工作人员将数据发送税务后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2) 窗口审核:用人单位到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供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①《浙江省用人单位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②《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⑤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⑦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⑧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4)。 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8、缴纳残保金的流程是什么?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等信息。

9、2022年度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10、相关说明

(1) 劳务派遣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 用人单位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3)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政策问题由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根据职责划分分别解释。

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窗口联系方式


地区

地  址

咨询电话

市本级

温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鹿城区学院西路162号)

0577-89720020、0577-89720066

鹿城区

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D幢4楼)

0577-88309920

龙湾区

龙湾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5楼)

0577-86356035

瓯海区

瓯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楼55-58号窗口)

0577-86098190、0577-88526127

洞头区

洞头区残疾人联合会(洞头区北岙街道迎宾路30号)

0577-63487420

瑞安市

瑞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78号)

0577-66887123

乐清市

乐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乐清市城东街道翔云东路98号)

0577-61576775

永嘉县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永嘉县东城街道环城东路311号永嘉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0577-57756951

平阳县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

0577-63151121

文成县

文成县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15呈后院)

0577-67834142

泰顺县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482号)

0577-67580686


苍南县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号(江滨路与东仓路路口)

0577-59868712

龙港市

龙港市残疾人联合会(龙港市政务客厅A15窗口)

0577-68580660

附件1

浙江省用人单位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所属行政区


单位  地址


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残联主管部门


税务征发机关名称


法人     姓名


手机  号码


法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   姓名


手机  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号

合同 期限

养老保险   起止时间

医疗保险   起止时间

月平均   工资(元)

就业    岗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表格所有项目如实填写完整;2.法定代表人栏:要签名或签章;3.申报年度平均人数栏:要与税务部门申报时一致;4.合同期限:如果是长期合同,是需写合同开始日期。

附件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用人单位)郑重承诺:

在办理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隐瞒或提供的材料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信息;

□     年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信息;

□劳动合同/残疾人在编证明;

□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信息;

□残疾人参保缴费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    )年度

接收单位

名称


接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单位性质

企业□ 民办非企业□ 合伙组织□ 基金会□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派遣协议

起止日期


派遣公司

名称


派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经 办 人


经办人邮箱


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移动电话



姓 名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文化

程度

岗位

入职时间

合同起止日期

派遣

起止月

本人联系

电话












申报

声明


本单位承诺所申报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提供材料完整,与事实相符。


接收单位(公章)                   派遣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     )年度

派遣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派遣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许可

取得地

地址

经营区域

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缴纳地

本单位用工残疾人数

计入接收单位残疾人数






序号

接收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缴纳地

计入接收单位残疾人数

残疾人

姓名

残疾人证号

1










2










3










备注:请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另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证件、对公帐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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