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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温残联〔2015〕61号
时间:2015-12-30 来源:温州市残联 字号:[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残联: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推动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这些规定确立了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歧视残疾人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行政,维护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模范带头,促进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明确提出“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凡是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政策倾斜。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8年,市级残工委所有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定期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以提高残疾人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七)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纳入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补贴计划,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严肃执法,加大按比例就业工作奖惩力度

(八)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推动按比例就业的长效机制。增强残联核残职能,人力社保、财政、编办、统计等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残联进行用人单位核残,共享相关信息数据,确保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真实情况。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市残工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劳动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予以通报。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

(十一)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落实征收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曝光典型、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每年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征求残联部门建议意见,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强化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十二)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社会用工需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院)、特殊教育学校(院)、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为载体,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十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工作力度。

(十四)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十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扶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创办盲人医疗按摩院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要求,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五、齐抓共管,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六)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完善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十七)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维护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聘符合条件的同级残联工作人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以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

(十八)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九)各级编委办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准确掌握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编制情况,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残疾人编制使用的核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十)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摸清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指导企业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残疾人事业的促进作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二)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按比例就业工作责任,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摸清持证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情况,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协助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和资格确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专设残疾人岗位残疾人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认定、残疾情况的审核把关、残疾标准解释和心

理疏导工作。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

(二十三)本意见政策项目涉及的资金,原先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原有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新增政策项目,根据事权与财权配比原则列支。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资金扶持。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十五)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切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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