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温州市委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温州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残联〔2014〕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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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明办、团委、残联: 现将《温州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温州市委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8日
温州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助残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助残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四条 县级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助残志愿者的注册上报工作采用一季一报原则,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将当季度的注册花名册及登记表电子版向市残联报备。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有参加助残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应向申请人发放“中国助残志愿者证”(附件2)、“中国助残志愿者”胸章(附件3)。 第七条 《助残志愿者证》是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证明。注册证号实行统一编号,永久使用。同时,助残志愿者纳入《温州市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统一编号,已有注册编号的可延用原始编号。 (一)助残志愿者证的注册证号由19位数字组成。注册的编号规则是:第1—6位数字为注册组织所在地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第7—14位数字为注册助残志愿者出生年月日,第15—19位数字为注册助残志愿者个人代码,一般由注册机构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 助残志愿者证的注册证号统一格式:(以张三为例,鹿城区,出生日期1990年6月6日)3303021990060600001。 所在地代码:温州市330300、鹿城区330302、龙湾区330303、瓯海区330304、瑞安市330381、乐清市330382、永嘉县330324、平阳县330326、苍南县330327、文成县330328、泰顺县330329、洞头县330322。 (二)温州市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的注册证号:温+志愿服务组织区域号+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注册号+申请人到该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顺序号(4位)+身份证后六位。助残志愿者组织区域号为V,组织注册号为0005,注册机构为温州市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总队。 助残志愿者注册号统一格式:温V0005+申请人参加残联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顺序号(4位)+身份证后六位。(以张三为例,鹿城区,身份证后六位126688)温V00050700126688。 顺序号:温州市0000、鹿城区0700、龙湾区1400、瓯海区2100、瑞安市2800、乐清市3500、永嘉县4200、平阳县4900、苍南县5600、文成县6300、泰顺县7000、洞头县7700、经开区8400;若对应区间的顺序号注册完可向市残联申请下一区间顺序号。 (三)注册助残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需要办理助残志愿者证、温州市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的转出(入)手续,注册证号不变。 (四)注册助残志愿者因本人申请或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注册助残志愿者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助残志愿者资格的,应当注销其注册证号,被取消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 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 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 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 可申请取消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注册助残志愿者每人每年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 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助残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以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对接 第十条 助残志愿服务是指注册助残志愿者服务残疾人生产生活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 助残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托养照料、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二)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通过与注册机构、助残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或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注册助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对接服务。 (一)注册机构或助残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网络、报刊、杂志、公告栏等多种媒介向注册助残志愿者发布残疾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岗位,注册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二)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在注册机构的指导下结成助残志愿服务团队,独立自主地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注册机构承认其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性。 (三)鼓励助残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注册机构认可后,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四)县级残联组织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注册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及以下各级残联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助残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 (二)县级残联根据当地实际负责开展助残志愿者宣传招募、注册和管理工作,并推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三)乡级残联、村级残协通过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等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的登记、联络和对接服务等工作。 (四)各级残疾人组织应当做好助残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招募、登记注册、服务对接、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注册机构应当加强对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者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提供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予以认定,并在助残志愿者证中注明、盖章。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不满半小时的以半小时计算,满半小时但不满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算。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助残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注册助残志愿者进行宣誓。注册助残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助残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残疾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相关技能培训,向注册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业的培训,提高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应当切实保障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志愿者协会将统一为注册助残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要求注册机构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于活动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向市残联申报,由市残联统一向市志工协会备案,作为日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具体参保方式见《温州市志愿服务工作手册》;注册助残志愿者给他人或他人给注册助残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注册机构负责对注册助残志愿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注册助残志愿者年度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不满20小时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等其他不符合注册助残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注册助残志愿者资格,收回其助残志愿者证和助残志愿者胸章。 (七)对于助残志愿者在注册之前参加的助残志愿服务,由个人提供有效证明,经县级残联以上注册机构予以认定。但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1年1月1日。 第六章 评价激励 第十五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表彰激励制度。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根据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贡献,于每年5月底前,向有权机构申报评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助残志愿者。助残志愿者星级可以与温州志愿者星级互相转换,具体时间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温州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的,申报评定为“一星助残志愿者”; (二)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0小时的,申报评定为“二星助残志愿者”; (三)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600小时的,申报评定为“三星助残志愿者”; (四)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0小时的,申报评定为“四星助残志愿者”; (五)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500小时的,申报评定为“五星助残志愿者”。 星级助残志愿者由相应的残联组织审核评定并颁发星级证书。县级残联组织负责本级注册助残志愿者一星至三星的审核评定,四星和五星需报市级残联审核并报省残联评定。星级助残志愿者评定公布和证书颁发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7月6日)。 第十七条 县级残联组织依据注册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适时报批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注册助残志愿者荣誉称号。 (一)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800小时,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注册机构所在地县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二)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注册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三)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500小时,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四)四星级以上助残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级、晋职、晋薪、参军、表彰奖励等过程中,县级残联组织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 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个人资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助残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要求定向使用的应当定向使用;无法定向使用的,要在征得捐赠者、资助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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