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温州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统一编号:ZJCC57-2021-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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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残联、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开发区社保分局,龙港市群团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 ,浙江省残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及证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2〕38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36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管理办法》对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活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继续教育、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盲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发展,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权益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把学习、宣传国家有关盲人医疗按摩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掌握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增强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做好盲人稳就业工作,确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能全面平等参与医疗服务活动;要重视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开展与盲人医疗按摩相关的公益宣传活动,树立典型,扩大影响,营造帮助、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盲人医疗按摩的认识,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中,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确保盲人医疗按摩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二、严格盲人医疗按摩所开办审批管理 (一)申请 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盲人医疗按摩所开办所在县(市、区)残联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预审核, 填写《温州市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拟开办的医疗按摩所使用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份); 2.拟聘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份)。 (二)审批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残联签署意见的《温州市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后,可向盲人医疗按摩所开办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原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 号)等规定提交材料。 盲人医疗按摩所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盲人医疗按摩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校验。 (三)管理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残联组织、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机构经营、医疗水平、人员就业等情况进行重点规范与督导。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业管理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及从事医疗按摩的盲人,根据其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 认真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省级学分)计划,建立制度,明确内容,周密组织,确保每一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在证书年审时一律不予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各级残联、卫生健康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讲座、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刻苦钻研业务,夯实技术水平,提高技能手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杜绝无证执业、虚报医疗服务项目 、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充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盲人协会、盲人按摩学会等组织作用,加强盲人医疗按摩学术交流,促进行业自律,教育引导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严控按摩风险,把牢安全红线。 四、加大盲人医疗按摩的扶持力度 (一)扩大盲人医疗按摩就业渠道 1.鼓励支持各类开设有推拿、康复科(室)的医疗机构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中医职能处室进行执业备案,并积极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聘用。 2.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安排1-2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近就便就业。 (二)加大盲人医疗按摩的扶持力度 1.医疗机构在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过程中,安排1名1-2级视力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对超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助。 2.对吸纳盲人就业的各类医疗机构,县(市、区)残联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按摩设备和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支持。 3.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自主创业扶持、社会保险补助等扶助政策。 (三)支持盲人医疗按摩所医保协议定点 1.医保协议定点申请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正常营业3个月(不含)后,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协议定点。 (1)符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2)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残联、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4)申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5)按照《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分标准表》(附件2),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2.医保协议定点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可向统筹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填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备案表等)、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分标准表》;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协议管理。 协议定点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应按规定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推拿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按规定结算,对除推拿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以及非盲人在盲人医疗按摩所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五、合力推进我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 盲人医疗按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盲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拓宽盲人就业渠道、提升盲人就业层次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温州市盲人医疗按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职务评聘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于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其就业中有关技术职称方面的问题,负责协调解释;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就业给予扶持指导和帮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执业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执业备案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各项工作。 残联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所开办资格预审核;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初审及考试辅导;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初审及档案管理;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省级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学术经验交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倡导、动员社会各类医疗机构按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鼓励自主兴办或联合举办的按摩专科医疗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附件:1.温州市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 2.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分 标准表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1 温州市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
附件2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所评分标准表
备注:本表用于新增协议定点盲人按摩所自评、专家评估、续签协议和签订服务协后 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评分要求应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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