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人文化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ZJCC57-2021-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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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激励更多残疾人文艺人员、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奋勇争先、创造佳绩,稳步提升我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竞争优势,根据《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改革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温州市残疾人文化体育奖励办法》。 一、实施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代表温州市参加本办法所列的各类国内外文体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演员、残疾人运动员;带队参加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的教练员。 2、温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参加本办法所列的市级文体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演员、残疾人运动员。 二、奖励标准 (一)残疾人艺术汇演奖励标准 1.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按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 2.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特等奖:45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集体获奖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发放。 3.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 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优秀奖:200元。集体获奖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发放。 4.获得全国、全省、全市残疾人书画、美术、摄影比赛名次的奖励标准参照全国、全省、全市残疾人文艺汇演奖励标准执行。 (二)残疾人体育比赛 1.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按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 2.全省残疾人运动会 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500元,第四名:1000元,第五名:800元,第六名:500元。集体项目奖牌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运动员按一定系数)发放。各比赛项目教练员根据集训、参赛时所带项目运动队的成绩给予奖励,同一比赛项目全体教练员奖励总额(总教练、教练、助理教练按一定系数)按全队运动员奖励总额的10%发放。 3.全市残疾人运动会 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集体项目奖牌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运动员按一定系数)发放。 三、奖励审批程序 每年6月底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赛事获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国际和全国赛事还需提供省残联奖励标准相关依据)向市残联申报,由市残联职能处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在下一年按程序发放。 四、其他 1.残疾人文艺演员、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比赛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受到处罚、通报批评,不得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文体奖励。 2.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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