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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ZJCC57-2020-0002)
时间:2020-12-24 来源:市残联 字号:[ ]

各县(市、区)残联、人社局、财政局,龙港市群团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残疾人就业是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同步实现小康的根本途径。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稳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1号),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

(2)参加市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

2.具有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热心助残,以师带徒的形式,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

(二)补贴标准

1.残疾人参加市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2.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规定执行。

3.师带徒培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承担市级带徒任务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其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等应与残联签订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

4.残疾人选手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赛前集训的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市本级参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省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八名分别为5000元(税前、下同)、4000元、3000元、 2000元、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未获奖的参赛人员给予鼓励奖200元;参加省级获奖选手的指导老师按照选手市级奖金的50%给予奖励;对参加市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八名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 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500元。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执行。

(三)申报流程

1.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执行。

2.师带徒培训补贴

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证书或工作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核发放

根据补贴和标准进行审核,其中师带徒的在协议执行结束后发放。国家、省、市临时安排的项目,安排次年发放。

(五)资金来源

1.市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师带徒项目,残疾人选手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赛前集训误工费以及奖励,由公共财政列支;

2.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规定列支;

3.残疾人参加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的奖励,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242号)执行。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内容

1.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应为本市户籍,并在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②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③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2)补贴标准

上年度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计算标准: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置残疾人月份(≥6)÷12。

(3)申请材料

①温州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2),每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②温州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

③上年1-12月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缴纳档案;

④对公帐号上年1-12月支付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结果为准,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比应安排人数多1人及以上;

②残疾职工中,本市户籍残疾人占50%及以上。

(2)补贴标准

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

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计算标准: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其中,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3)申请材料

①《温州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②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应为本市户籍,并在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③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④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三)申请与审核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属残联提出各项补贴申请。

2.审核

受理用人单位申请的所属残联根据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用入单位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县(市)、洞头区可参照执行。

三、残疾人创业创新补助及奖励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

残疾人自主创业创新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执行。

(三)资金来源

创业创新补助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规定执行。

四、温州市市级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温州市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市级残疾人“种养加”基地。

(二)补贴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日均劳动报酬在100元(含)以下的,每安置l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下同)给予1000元补贴;

2.日均劳动报酬在100元以上的,每安置1人,根据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个月按2000元标准,按比例给予补贴。

(三)审核发放

1.申请

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

区残联根据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报《温州市区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补助汇总表》上报市残联。

3.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县(市)、洞头区可参照执行。

五、资金监管要求

各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重复补助的现象。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通知与其他相关就业、培训政策重叠的,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特别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个别县(市、区)原规定补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保留执行;涉及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3.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并加强对各项补贴的审核及日常管理,强化工作信息公开与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开电话,明确责任到人,市残联将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构事实,骗取相关补助的,将追回补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通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师带徒培训XX项目协议

2.温州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3.温州市市级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评定标准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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